苗栗縣獸醫師公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苗栗縣獸醫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促進畜牧獸醫業務技術之發展,協助政府推行動物衛生保健以及增進會員之福利並提高獸醫界之社會地位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本縣行政區域為區域,會址設於每屆理事長指定之地點。 第二章任務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推行政令事項。 二、關於獸醫學術及獸醫業務之研究改進事項。 三、關於研究改進動物衛生保健及公共衛生等事項。 四、關於會員執行業務之調查統計及指導暨會員共同利益之維護增進並保障會員合法權益等事項。 五、關於動物疾病治療救濟之設計及協助事項。 六、辦理各項獸醫學術獸醫業務研究會及演講會事項。 七、關於醫療糾紛之調查審議及調解事項。 八、關於動物衛生保健對於政府之建議事項。 九、關於與全國各省縣市獸醫師公會之合作聯繫事項。 十、辦理合於第二條所揭宗旨之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 五 條 凡在本區域內領有獸醫師或獸醫佐登記證書者均可依下列各項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一、業獸醫師及獸醫佐均應加入本會為開業會員。 二、在公私立醫療機關或團體或公務機關學校之獸醫師或獸醫佐均應加入本會為執業會員。 三、獸醫師(佐)未執行獸醫業務而從事他業者得加入為普通會員。 四、凡入會會籍持續十年以上且年滿七十歲,已無從事獸醫業務之會員為資深會員,資深會員免繳常年會費。 第 六 條 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徒刑中或在通緝中者。 二、禠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精神病無行為能力者。 四、受獸醫師法所定除名或撤銷資格處分者。 第 七 條 開業會員及執業會員非遷移其他區域,歇業或撤銷資格之處分不得退會。 第 八 條 會員均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及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因事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之,但代理人以代理一人為限,其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實際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 十一 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公約、決議或妨害本會名譽及其他不正當行為時,得由理監事會議依情節之輕重分別以警告、停權或除名等處分,但除名處分須經會員大會決議行之並將其事實、證據,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准並呈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一 條之一常年會費應按年繳交,逾滿二年經催繳仍未繳交者提會員大會決議後停權處理,並報相關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一 條之二凡本會會員因遷移他縣執業或經催收而未能繳清常年 會費者,於辦理入會時須將積欠常年會費如數繳清,始得 辦理新會員入會。(109年2月14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二 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一人,遇有理、監事缺額時,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未遞補前不得出席會議。 第 十三 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全體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常務理事有出缺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理事長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長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四 條 監事會由全體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本會理事及監事。 三、審查本會理、監事之工作報告。 四、議決本會預決算及審核本會經費收支。 五、議決其他重要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召集會員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四、選舉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五、任免會務工作人員。 六、辦理會員違反章程、法令、決議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 處分。 七、審核常務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建議。 第 十七 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第 十八 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處理日常事務。 三、對外代表本會。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稽查本會之財務出入。 三、審查理事會處理會務。 四、監察會員之遵守章程紀律事項。 五、選舉常務監事。 第 二十 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 二、處理監事日常會務。 三、召開監事會議。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資格喪失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經大會決議准予辭職者。 三、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不正當 行為經會員大會決議解職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於必要時得由理、監事會議決定聘請顧問若干名, 受理、監事會之委託處理本會特殊事務,必要時井得 列席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為處理第四條第七項任務,必要時得組設醫療糾紛 審議委員會,其組織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為因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及辦事員若 干名,協助辦理會務,其辦理規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及解聘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官 署核備行之。 第二十六條之一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簡則由理事會擬定, 報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之,變更時亦同。 第五章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 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 議認為必要時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函 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二十八條 召集大會應於七日前通知之,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 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會員未滿半數者得行假決議 在三天內將其結果通告各會員於一星期後 三星期內重行 召集會員大會,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對假決議行其決議。 第 三十 條 下列事項之決議須經會員大會過半數以上之出席,出席 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出席未滿過半數者得以 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假決議,在三日內將其結果 通告各會員於一星期後三星期內重行召集會員大會, 以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假決議行其決議。 一、修改章程。 二、會員之處分。 三、理、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人之選舉及關於清算之決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 之同意方能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主席。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監事過半 數之同意決議一切事項。 第三十四條 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以理事長 為主席,監事會議以常務監事為主席。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特別捐。 四、政府補助及其他雜項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定為新台幣貳仟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之,常年會費開業會員每年貳仟元,執業會員及普通會 員每年壹仟貳佰元,前項入會及常年會費調整時由理事 會提出送請會員大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會員退會時既納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底止。 第 四十 條 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終了一個月內編製報告書提 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官署核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會員應遵守之公約及其他各項實行細則另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以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案施行之,修 改時亦同。 第四十四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 備之年月日文號如左: 八十二年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正。 八十八年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訂(八十八年五月五日) 八十九年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訂(八十九年二月廿五日) 九十七年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訂章程第37條入會費由新台幣貳仟元 提高為貳仟伍佰元。(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 一○三年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訂章程第37條入會費由新台幣貳仟伍佰 元提高為參仟元,常年會費開業會員、執業會員及普通會 員採單一收費每年貳仟元,自104年1月1日實施。 (一○三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