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學金發給辦法!
2015-01-07
第一條
本會為獎勵會員及會員子女就學深造,藉此培養優秀人才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加入本會一年以上且歷年常年會費均繳清者,本人及其子女就讀各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其學年成績符合左列標準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發給獎學金。
一、國中學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乙等以上。
二、高中(職)學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乙等以上。
三、大專院校學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乙等以上。
四、研究所研究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乙等以上。
【五專制專科學業三年級(含)以下併入高中(職)組審查】。
 
第三條
每學年獎學金及發給名額如左:
一、國中五名,每名五00元。
二、高中(職)五名,每名一、000元。
三、專科以上五名,每名一、五00元。
修訂:國中部只發獎狀不發獎金,高中(職)每名一、五00元,專科以上每名二、000元。
 
第四條
會員依本辦法申請獎學金者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成績證明書及戶口名簿於每年十月十五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提出本會彙審。
 
第五條
前項之申請經本會審查合格後通知各申請人並於會員大會時頒獎,未出席者以棄權論。 修訂:凡申請經本會審查合格後,依第三條修正後條文行使之。
 
第六條
同ㄧ戶合格人數達二人以上,如同組則發給一人為限;不同組均按標準發給。
 
第七條
依照學年成績平均分數較高者優先發給,分數相同時委由理事長以抽籤決定之,合格人數超過部份者發給紀念品。
修訂:凡申請經本會審查合格後,依第三條修正後條文行使之 ,且無名額限制。
 
第八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提會員大會追認並呈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定時亦同。